快递公司遗失顾客物品赔偿原价案

作者: 时间:2015-05-20 点击数: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家住XX镇的杨XX打算将价值5000余元的土特产寄给XX朋友。11月13日,杨XX将物品打包,并委托XX快递公司进行运送,支付了运费60元。11月,快递到达XX。由于快递单上的收件人谢XX并不在家,快递员与他进行了电话联系。在确认谢XX不在家的情况下,快递员擅自将快递放到了当时并没有人看管的小区物管处。在随后的几天,谢XX还没收到快递,通过网上查询才发现快递早已被签收。而等他联系快递员后再找到物管处,包裹早已不见。

由于协商赔偿未果,杨XX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进行赔偿。XX快递公司认为,杨XX所寄物品价值5000元,其并未按照快递单上的要求进行保价,物品放在物管处后没有电话告知收件人,出于人性化考虑愿意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的赔偿上限赔偿5倍运费,即3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XX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接收了杨XX托运的货物后,由其全面负责管理并掌握货物运输的全过程。XX快递公司将快递物品送至物管处,事先未征得收件人同意,事后未向收件人告知物品已投递。在得知收件人未收到寄件后,被告未对货物下落积极进行追查,也未向公安部门报案,被告对货物灭失存在重大过失。

XX快递公司称应按照快递单约定的服务条款进行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双方订立的《快递服务合同》为格式合同,该条款无效。

综上所述,XX快递公司需要原件赔偿杨XX的货物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承运人接收了原告托运的货物后,由其全面负责管理并掌握货物运输的全过程。被告将快递物品送至物管处,事先未征得收件人同意,事后未向收件人告知物品已投递。在得知收件人未收到寄件后,被告未对货物下落积极进行追查,也未向公安部门报案,被告对货物灭失存在重大过失。被告辩称应按照快递单约定的服务条款进行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双方订立的《快递服务合同》为格式合同,该条款无效。

审判结果:

XX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XX快递公司原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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