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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23-08-14  编辑:郭中杰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进高校全面开展自主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95号)、《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7〕12号)等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为副高级职务,教授为正高级职务。

第三条 高等学校教师的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突出对教师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综合素质的全面科学评价。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高尚,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连续担任班主任、辅导员1年以上,并经学校考核合格。

(二)申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师德师风表现突出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当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中实行“一票否决”。

(四)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

(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第六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讲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二)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

截止当年年底不满36周岁的人员,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三)申报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截止当年年底不满41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四)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申报职称可以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中级工班毕业生参照中专学历,高级工班毕业生参照大专学历,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参照本科学历。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或专业要求,担任讲师或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可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要求,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任职年限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中级职务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讲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较完备的教育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担任1门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3.根据学校安排和专业特点,专业课教师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公共基础课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二)工作业绩

1.教学业绩。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60学时,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80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0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或良好2次,或者在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校级二等以上奖励。

2.教学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6)中的1条:

1)在国内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3篇以上(均限前2名,其中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3)校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4)校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人文社科类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1万元以上,理工科类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2万元以上)。

5)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取得软件著作权1项。

6)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省赛区二等以上奖励。

第八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副教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技能,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较稳定的研究方向。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能力。

2.系统担任1门公共课、基础课或2门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3.遵循教学规律,积极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积极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法研究,教学改革成绩显著。

5.根据学校安排和专业特点,专业课教师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形成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公共基础课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或组织辅导学生社团活动或其它社会实践,形成较高水平的调研、实践报告。

(二)工作业绩

教学为主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1)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260学时,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28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2次;或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同时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三等以上奖励。

2)主持完成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校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

2.教学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8)中的1条:

1)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2)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翻译8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

3)取得相关专业(非教师系列)执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证书,并获得省级中级“双师型”教师或一体化教师认定;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

4)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主持人)。

5)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1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

6)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5名)。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前5名发明人)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均限前2名发明人)。

8)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赛区一等以上奖励。

教学科研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60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1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三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1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1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3篇;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翻译10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以上成员);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特等奖成员,一等奖限前7名,二等奖限前5名);或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5名),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主持人。

5)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3名)。

6)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5名),或省级以上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3名)。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前3名发明人)。

音乐、美术、体育学科副教授补充条件

1.音乐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学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外专业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以上;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或在省电视台播放作品2件或在中央电视台播放作品1件(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音像资料)或在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举办的个人独唱(奏)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担任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1次。

2)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在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优秀奖以上。

2.美术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学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外专业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或正式出版40页以上个人作品集1部;或作品参加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或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各专业艺委会主办的展览1次;或作品被省级以上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机构收藏1件。

2)作品在省文化厅、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展览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在文化部、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展览中入选。

3.体育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学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专业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同时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学生运动会科学报告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等科学报告会上有墙报交流以上论文1篇。

2)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集体项目6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3名的主教练;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2名的主教练;或获省级大学生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的冠军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

第九条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教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专业系统、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在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主持和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能力。

2.系统担任2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3.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引领学科发展、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教学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绩。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指导2名以上青年教师、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

5.根据学校安排和专业特点,专业课教师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形成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公共基础课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或组织辅导学生社团活动或其它社会实践,形成较高水平的调研、实践报告。

(二)工作业绩

教学为主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260学时。

2)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3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一等以上奖励。

3)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的二级及以上证书、1+X职业技能等级的高级证书、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中级及以上任职资格证书,并获得省级中级“双师型”教师认定。

4)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

2.教学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1条:

1)发表期刊论文被SCI、EI、CSSCI(不含扩展版)、SSCI、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2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或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3篇。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部翻译12万字以上/部)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或教研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或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2篇。

4)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等奖限前7名)、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2名)的主要完成人。

5)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6)国家级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或主持完成省级教学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重点教改研究项目1项。

7)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以上奖励。

教学科研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60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课时分别不少于11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2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二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1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3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5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或至少1篇发表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4篇。

3)独立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部(12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或至少1篇发表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3篇。

4)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等奖限前5名)、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5名,一等奖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

5)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

6)国家级(限前5名)或省级(限前2名)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持完成2项省级教改项目。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发明人),同时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音乐、美术、体育学科教授补充条件

1.音乐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或在省电视台播放作品2件或中央电视台播放作品1件(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音像资料),或在由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个人独唱(奏)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担任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1次。

2)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一等以上奖励,或在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三等以上奖励。

2.美术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3件,或正式出版作品在40页以上的个人作品集1部,或作品参加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1次或各专业艺委会主办的展览2次,或作品被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机构收藏1件。

2)作品在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获一等以上奖励,或在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获优秀奖以上。

3.体育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同时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学生运动会科学报告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等科学报告会上有墙报交流以上论文2篇。

2)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冠军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除特殊规定外,均指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

第十一条 申报人所取得学历、学位的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除外国语言文学、体育学、音乐与舞蹈学、美术学等特殊专业要求专业一致外,原则上同属人文社科类或理工科类的专业视为相近专业。申报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不受专业限制,但有岗位要求,须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校将适时制定辅导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 国家实施学位制度(1981年)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生,在晋升教师职务时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满2年后,任职年限达到要求,可正常申报。全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计算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任职年限。

第十 兼职教师指校内在岗全职工作兼有管理和教学科研双重身份的教师,以及兼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的辅导员。

第十 教学课时指课堂教学的标准学时数(折算后的标准学时,按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包含理论课授课、实验课授课和指导毕业设计的学时。以教务部门认定的本校教学计划内的教师课表等材料为准。

经学校批准的国内外访学、交流、挂职锻炼等,视为完成本条件规定的年均教学课时。

年度教学质量考评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等,应提供学校原始考评材料和相应文件。分学期组织教学质量考评的,优秀次数在相应要求的基础上增加1倍。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任职年限延长1年。

第十 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应附企业鉴定、学校考核意见和教师本人实践报告等材料;组织辅导学生社团活动或其他社会实践,应附学校活动方案、活动总结和教师本人总结报告等材料。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的,应提供学生处出示的证明材料。

十六 SCI为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索引,SSCI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为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为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CD为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论文收录应附检索、收录证明。SCI期刊分区标准参照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

十七 “中文核心期刊”指由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单位研究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收录的学术期刊、CSSCI和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十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周刊、非学术刊物、论文集等。论文不含未被SCI、EI、SSCI和A&HCI收录的电子期刊论文。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

十九 除特殊要求(如中级职务)外,论文作者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二十条 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应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材立项的文件。

第二十 国家级科技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科技奖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五个一工程”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

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辖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省级政府部门按照评奖管理办法评选的成果奖励。

成果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原始材料。成果的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

第二十 科研项目指省辖市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科研项目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验收报告、结项证书或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科研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以及相关成果材料。

横向科研项目应提供项目合作协议和项目研究报告。专利转化应提供转受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到帐经费应提供合作单位银行出账单、工作单位银行入账单、发票及费用支出账目等凭据原件或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复印件。

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应提供决策部门公开发布的文件及其相关材料。

第二十 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指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团队、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文件和学校原始申报材料及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证明。

第二十 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专利证书和专利推广应用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 “主持”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等重要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以上均以证书、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 同一内容的项目、著作、教材、论文和奖励不重复计算。同一内容的项目、著作、教材、论文和奖励在申报不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 专业技能竞赛指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师范院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等业内公认的规范赛事。

二十八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二十九 本条件是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如认定申报人的综合水平达不到相应职务的要求,可视为申报人不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务的水平,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三十条 本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