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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期从事煤炭事业教职工发放荣誉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13  编辑:  点击:[]

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增加广大教职工荣誉感和自豪感,提升教职工队伍的凝聚力,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关于对长期从事煤炭事业职工发放荣誉金的通知》(中平人力函〔2013〕54号)要求,现需统计长期从事煤炭事业的教职工基本情况,经集团公司审批通过后,发放2012年、2013年荣誉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荣誉金的范围、条件

截止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在煤炭系统工作时间,男职工满30周年、女职工满25周年和国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男职工满25周年、女职工满20周年的(全民职工和集体职工)均享受荣誉金。

二、几项要求

1、各基层单位对符合享受荣誉金条件的教职工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享受当年的荣誉金待遇。

2、各基层单位对符合享受荣誉金条件的教职工,要严格把关,不准重报,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各基层单位自制表格,内容要含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从事煤炭事业工作起止时间等,纸质表要求各基层单位领导签字,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于2013年12月18日前报送人力资源部。联系人:郭军丽、孙静;联系电话:3567308、6214。

人力资源部

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