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管理产权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创新质量,推动知识产权运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3 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和学校名称权;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 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六)域名权;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或合同约定归属于本校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职工、聘用人员及各类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服务师生”的原则。
第五条 科技处为全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与开发应用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知识产权申请、保护、转让、开发应用等日常事务;做好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数据文献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和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和解决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审议学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条 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八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九条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科研教学挂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依照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十一条 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成果。职务成果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学校,学校可以依法处置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和知识产权,促进相关成果的实施和运用。
第十二条 上述执行学校任务完成的职务成果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产生的技术成果。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技术成果,科研任务书或合同对知识产权归属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产生的技术成果。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三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第十三条 上述“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生物材料、育种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品种、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十四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属于学校享有。
第十五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享有。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节科研成果及专利管理
第十六条 职务科技成果披露。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并将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备案;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凡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者,应填写《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申请表》(见附件),经申请人所属院(系)、部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报送科技处批准,然后办理有关专利申请手续。凡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者,应由所属院(系)、部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交科技处审查备案后,方可办理专利申请。
第十八条 专利申请对学校权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利基金,对有潜在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好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予以资助,用于支付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保护等有关开支。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基金的使用与预决算,由科技处负责编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利的实施与转化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二)学校自行实施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
(三)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企业或股权增资。专利转化管理参照《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属职务发明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以学院名义申请获得批准、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节 著作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结合本职工作发表的文章,其著作权归作者本人。但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学校及他人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为完成学校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软件、音乐著作权人需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填写《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批准,并经科技处审查后,方可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申请著作权的相关费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费和登记费由申请人自行支付。
第三节 校名、校标记及商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校名称、标记、商标及其它标志依法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职工及其它相关人员使用学校名称和标记的,仅限于在职务活动或非经营性活动中表明身份。如需要在从事或参与职务行为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学校名称和标记的,须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按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职务活动中或获得学校授权的单位与个人在使用校名和标记过程中,不得有欺骗或有损学校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十一条 校名、校标记和商标使用审批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负责人核实;
(二)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三)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科技成果的研究以及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技人员按规定推广应用学校拥有的知识产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或奖励,并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追究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触犯刑法的将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以其它方式侵犯学校知识产权;
(二)在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转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奖励;
(三)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本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
(四)未经批准,私自在外设立公司或私自在承接各类项目等经营性活动中侵犯学校知识产权;
(五)其它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学校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的相关管理办法随即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