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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集团公司二○○四年科技进步奖的通知

2008-03-21  点击:[]

关于申报集团公司二○○四年科技进步奖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做好二○○四年度平煤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成果申报工作,促进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至十月二十五日。

二、申报方式:以各矿、厂、处、院、校、公司、中心、公司机关各处室为单位组织申报工作。

三、申报范围和条件:凡是在二○○三年九月至二○○四年九月内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完成的项目,并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应用,符合《平煤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平煤[1999]68号)文件规定,效益显著,资料齐全,签章手续完备的,均可申报。二○○三年缓评项目完成后可以继续申报。

四、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成果由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统一归口管理,各单位申报的科技成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中心科技综合管理部,逾期不报的,不再受理。

五、科技成果申报单位必须是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的,应具有第一完成单位同意其申报的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是否为第一完成单位,对鉴定或验收过的项目,以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为准。

六、科技成果的申报时,应写明申报等级,主要完成人员应按规定限额填报,并应与鉴定或验收证书排序一致。三个等级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员限额分别为:一等奖15人,二等奖10人,三等奖7人。

七、矿、厂、处级(正、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作为主要完成者申报时,必须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其所作出的具体贡献,由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方可申报。

八、申报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成果,应是成果权属、主要完成人员名额和排序没有争议的项目,有争议的项目需在争议解决之后再行申报。已获奖励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九、申报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成果应具备的资料(包括科技著作类成果申报资料)及其格式、装订形式,详见《平煤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平煤[1999]68号)文件第二章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十、申报科技成果需交纳申报费200元/项。

联系人:刘刚华 黄其舟 联系电话:2723590 2726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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