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

教学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教学科研>>教学管理>>正文

平职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05  点击:[]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风建设,强化教学过程管理,保障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促进我院的校风建设,防范和及时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等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因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都属于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对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突发性侵害等原因,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或非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不列入教学事故范围。

(一)发生下列情况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了恶劣影响。

2.未经学校和系(部)教学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变更 (课程表)指定的主讲教师,由此导致教学质量低劣,在学生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3.未经学校和系(部)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教学 (课程表)教学时间或地点,由此导致1/2以上学生误课并影响了正常的教学进程。

4.教师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系(部)同意擅自停课、缺课、找人代课,由此导致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受到了严重影响的。

5.因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错误指导、擅离职守等,造成学生在教学、实习或实验过程中受到严重伤害或学校公共财产损失达1000元以上的。

6.上课或监考无故不到,或上课迟到、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7.教师和其他人员考前泄漏试题内容,或出错考题且考前未能发现,从而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考试失效。

8.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改动学生成绩;或无任何根据出具学生成绩;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证书、学籍证明、成绩证明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9.主(监)考人员未执行《平职学院课程考核与加强考试管理有关规定》,导致考场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考试的正常进行;监考纪律松懈,放任学生作弊,影响了考试结果的公正性。

10.不按评分标准阅卷,影响评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损害了学生权益的情况;丢失学生试卷以致无法确定考试成绩,严重损害了学生权益的,教师或有关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学生成绩丢失,使后续工作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

11.事故责任人在一个学期内发生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

12.对严重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无论是直接责任者,还是间接责任者,都构成新的严重教学事故。

(二)发生下列情况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不按要求填写和上交授课计划,或不按教学进度计划上课(误差在本学期总学时的1/10~1/15范围内)。

2.不按教学大纲要求,擅自减少讲课内容4学时以上(含4学时)。

3.任课教师未经系(部)教学主管领导和学院教学主管部门准许,擅自调课、找人代课,影响了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4.考试命题未按规定由专人(教研室主任)审查,从而导致试卷出现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了考试延误、中断,考试不足1小时学生大部分出场的。

5.擅自更改教务处规定的考试时间或不使用规定的试卷。

6.包庇作弊学生,故意拖延不作处理,为作弊学生说情等造成了不良后果的情况。

7.上课(含实验课、习题课)或监考无故迟到5分钟以内。

8.上课(含习题课)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下(含10分钟)。对提前下课不足5分钟的,给予批评,一学期内三次提前下课受到批评,视为一次教学事故。

9.教师在上课时问使用手机、传呼机。

10.未按规定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

1l.带领学生外出实习,不负责任,丢下学生擅自离开实习地办理私事超过半天(含半天),但未造成学生人身及经济损失。

12.实验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下班离开实验室,因忘记关闭水电,致使实验室跑冒滴漏水或发生其他事故,损失金额在100元以下。

13.擅自向学生发放教材或教学辅导书并向学生收取费用。

14.指导学生实习(训)或批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不认真,影响了毕业设计(论文)质量。

15.未按学院规定上报学生考试成绩,严重影响后续学籍和学生成绩管理系统运行。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一)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系(部)或教务处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二)知情人、直接或主要责任人应及时填写《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表》,事故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交所在系(部),所在系(部)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连同上述材料报送教务处,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校内通报,进行相应罚款,一般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罚100~200元,重大教学事故一般责任人罚200~300元,其它有关人员的酌情罚款。

(三)一学期内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或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一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技术职称,不得参加各类先进的评比。

(四)一学期发生两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调离教师岗位。

(五)教学事故处理意见存入教师业务档案,处分决定存入人事档案。

(六)教学事故认定后,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向系(部)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七)教学是发生后,由教务处出示通报,并上报有关单位。

三、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层次学历教育的教学活动,并由教务处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所发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表



上一条: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命题及试卷标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