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生入学及新调入教职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通知
为做好户口管理工作,按照省厅、市局的户口管理规定,对符合条件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携带相关手续,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一、根据河南省公安厅豫公(通)[2002]85 号通知要求:
1、本省新生被我院录取,入学后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
2、外省新生被我院录取,办理入学户口迁移仍按以往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调入我院的教职工,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请准备好如下手续:
1、户口迁移证。
2、单位接收证明。
3、毕业分配报到证。
4、调干迁入户口关系证明信。(平煤集团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出具)
凡以前未申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请与保卫处联系,保卫处将尽快与市局协商处理。
以上办理时间均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过期不再办理.
院保卫处201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