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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3-07 19:14:23  点击:[]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教职工生生命财产和学院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属各单位、各部门。

第三条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并做好记录,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和教职工生应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学院保卫处履行对院属各单位、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监督、考核院属各单位、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院属各单位、各部门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院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防火委办公室设在学院保卫处,负责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考核其消防安全工作;

(三)监督、检查院属各单位、各部门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督促、检查、考核院属各单位、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等,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等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

(五)定期监督、检查院属各部门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六)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各重点单位(部位)消防安全情况;

(七)监督、检查院属各单位、各部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定期对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进行检验、检测和维修;

(八)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动用明火作业;

(九)受理院属各单位、各部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竣工验收等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

(十)定期对学院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十一)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发生在校园内的火灾事故,追究火灾事故单位、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提高本单位教职工生的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有学生的教学院部,要高度重视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开展经常性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和消防技能水平;

(四)定期对本单位、本部门所管辖部位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消除火灾隐患;有学生的教学院部,更要高度重视对所属实验实训室、实习实训车间及学生宿舍等学习和生活场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五)保管好按消防管理规定配备在防火重点单位(部位)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保管好按消防管理规定设置在防火重点单位(部位)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等,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本单位、本部门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上报学院保卫处备案;

(八)制定符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的应急疏散和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按要求参加学院防委会组织的消防演练活动。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领导在其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除履行本规定第九条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教育和演练;

(二)加强对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劣质电器产品等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学生所属院部通报,督促及时做出处理和整改;同时应定期向学院保卫处报告存在问题情况,提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报告并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实习实训车间、图书馆、体育场(馆)、大型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院网络中心、智慧校园信息中心、监控中心;

(三)图书馆、展览室、档案室;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电教中心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七)学院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举办文艺演出、体育运动会、招生及就业招聘大会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齐全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经学院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保障本单位、本部门所管辖、使用的场所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无丢失、挪用、损坏、毁坏、埋压、圈占等,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齐全、完好管用,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

第十四条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实训室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时向学院保卫处申报手续,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学院保卫处参加。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进行施工的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按《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缴纳消防安全保障金,接受学院保卫处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经检查验收合格、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报学院保卫处后退还全额消防安全保障金。

对于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合格仍违章建设施工的,学院保卫处扣除消防安全保障金并进行同等资金的处罚。

第十六条 学院图书馆、大型会议室及报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在人员聚集时应确保安全疏散门处于开启状态,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购买、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并报学院保卫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院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院属各单位、各部门确因特殊原因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部门应向学院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安全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经保卫处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其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并立即报告学院保卫处。

第二十一条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学院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学院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二条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对所管辖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 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对学院保卫处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应严格按照整改时间和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对所管辖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每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及时改正: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八)对火灾隐患经学院安全办、保卫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九)学生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用电器、“热得快”、劣质插线板、酒精炉、煤油炉等威胁消防安全的物品,以及私拉乱接电线、堆放易燃物品、存放汽油、酒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行为。

(十)学生宿舍内除标配的用电设施外,不准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确因用于学习的用电设施必须向学院后勤物业公司审批,并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学生宿舍内的消防违章行为,并做好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的使用大功率用电器、使用劣质电器产品、吸烟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作好记录并向学生所属院部通报学生违章情况,督促及时做出处理。

在巡查中如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及时扑救,并立即报告学院保卫处。

定期向学院保卫处报告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对学院消防安全检查和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应将整改情况报告学院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对一时不能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向学院保卫处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将教职工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条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学生的教学院部应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实训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通过宣传栏、校园网、校园广播站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接受学院防委会组织举办的消防安全培训:

(一)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二) 消防重点单位(部门)防火安全员;

(三)学生宿舍管理员及学生宿舍联合会成员;

(四)重点工种人员及新调入或分配到学院的教职工等。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三条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二级单位实验实训室(工厂)应制定有针对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等内容报学院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六条学院将消防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学院日常消防经费由保卫处负责用于校内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演练疏散预案的消防设施、器材、材料应急储备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院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专项消防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全年“五好党组织”、“先进区队”、“平安建设”年终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赔偿、罚款等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具、劣质插线板、热得快、酒精炉、煤油炉等违规用品,或有私拉乱接用电线路、随意堆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属单位自行检查、发现并及时整改的可不予追究;在管理部门日常巡查或学院安全办、保卫处、学生处、物业公司等联合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记录在案并纳入学院年终抵押兑现考核。

第四十二条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规定进行处罚外,给予“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评先资格,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纳入学院综治和平安建设年终抵押兑现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二级单位,包括学院、学校、处、室、部、所、中心、公司等。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平职学院大学生消防安全知识竞赛试题题库 下一条:我院荣获平煤神马集团2013年度平安建设和消防管理先进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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