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税务局,新城区养老医疗保险中心,高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19〕10号)精神,为认真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平顶山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局 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