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理
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
一、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二、申办需提供的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两份,职工签字认可。
2、《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新接收分配学生的派遣证原件,复转军人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及安置工作介绍信原件。
4、身份证原件。
三、申办流程:
审核通过后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
说明:根据豫劳险〔1998〕37号文件规定,参保单位新录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以上资料原件备查,复印件留存)
第二节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恢复
一、申办条件:
参保人员中断后又续缴。
二、申办需提供的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两份。
2、《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办流程:
审核通过后恢复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记录。
第三节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断
一、在职中断
(一)申办条件:
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二)申办需提供的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职工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份。
2、《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办流程:
审核通过后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个人帐户。
二、退休中断
(一)申办条件:
参保职工在办理打印《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的次月申报。
(二)申办需提供的资料:
《省直统筹企业已批准退休职工养老保险情况汇总表》一份。
(三)申办流程:
审核通过后中断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节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省直统筹范围外转入
第一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一、申办需提供的资料:
1、《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两份,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
2、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集团公司人事流动手续(干部复印件、工人原件)。
4、《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办流程:
1、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审核通过后,打印《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清单》。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集团公司人事流动手续和《劳动合同书》原件返回。
第二步: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一、申办需提供的资料:
1、调入集团公司人事流动手续(干部复印件、工人原件)。
2、原社保机构开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河南省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身份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办流程:
1、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审核通过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一式两份。
2、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一份。
3、申报资料全部返回申办单位。
第三步: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
1、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3、办理转移基金的划转。
第四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申办需提供的资料:
1、《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两份,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3、第二步的全部申办资料。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二、申办流程:
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由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金额,并将转移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第五节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转入建立临时缴费帐户
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调入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
一、申办需提供的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两份。
2、集团公司人事流动手续(干部复印件、工人原件)。
3、原社保机构开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与新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
5、身份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办流程: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审核通过后,打印《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清单》
说明: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号)第四条第(四)项: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因单位重组、拆分、搬迁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移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第六节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转出省直统筹范围
办理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时,先办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再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一、申办需提供的资料:
1、参保缴费凭证名单纸质版。
2、集团公司人事流动手续(干部复印件、工人原件)。
3、身份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办流程:
1、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审核通过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发送给原用人单位。
2、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相关资料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原就业地社保机构发出。
3、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和相关资料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发出,同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第七节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省直统筹范围内转移
一、省直统筹单位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1、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
2、办理中断后的次月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恢复其养老保险关系。
二、集团省直统筹单位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申办需提供的资料:
1、调出单位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核查表》一式一份。
2、《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三份。
★3、集团公司人事流动手续。
(二)申办流程:
由调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办,审核通过后,调整个人缴费数据库。(新开户单位由新单位办理)
★内部流动批量报盘,新单位填名称(与纸质转移表格一致),不再填代码。
★员工流动时要区分统筹层次后再办理业务,不要自行中断。
第八节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一、申办条件:
1、参保在职职工死亡。
2、参保在职职工出国定居。
3、参保在职职工重复参保。
二、申办需提供的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一次性支付申报表》一份。
2、在职职工死亡需提供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火化证明以及公安局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国定居需提供本人申请;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在国外永久或长期居住证件的中文译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卡的复印件。
4、职工重复参保的证明资料。
三、申办流程:
审核通过后打印《养老保险在职一次性待遇计算单》。
离退休业务
第一节 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结算
申办需提供的资料:
1、省直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死亡在家的离退休人员,必须提供加盖乡镇民政所或街道办事处印鉴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3、户口在火化区的,必须提供火化证明原件、复印件;户口不在火化区的,必须提供户口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局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原件、复印件;符合土葬条件的少数民族,需提供县级以上宗教事务局证明材料。
4、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
5、因工退休不符合因工结算条件的人员,按照非因工结算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放弃工伤结算证明。
第二节 离退休人员因工死亡结算
申办需提供的资料:
1、省直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需因工伤部分引起死亡的结论)。
3、户口在火化区的,必须提供火化证明原件、复印件;户口不在火化区的,必须提供户口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局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原件、复印件;符合土葬条件的少数民族,需提供县级以上宗教事务局证明材料。
4、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
5、离退休人员退休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职业病退休的提供近年来经过鉴定的矽肺证原件、复印件;
★工伤提前退休的,提供经过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鉴定表原件、复印件。
第三节 离退休人员死亡结算特别说明
1、离退休人员姓名与档案及数据库姓名不一致(同音不同字),由所在单位出具同一人证明。
2未能提供火化证明、非火化区证明、民族原因土葬证明的,不能享受丧葬补助费待遇,只能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待遇 。
第四节 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标准
★转其他资料
1、一次性抚恤金:
2、丧葬补助费:
3、供养直系亲属遗属生活补助费: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为300元/月,户籍在县(市)乡(镇)的为220元/月,农业户口的为150元/月。
★2011年7月停止执行,豫人社养老〔2013〕 44号
第五节 离退休人员信息更正
申报单位填写《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申请变更,并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主管领导签发的变更基本信息的书面报告。
2、离退休人员档案等有关资料。
3、变更离退休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等基本信息的,还需提供离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证明材料。
第六节 离退休人员中断与恢复
(一)基本养老金中断
离退休人员死亡、失踪、判刑收监或其他原因发生时,单位应填写《省直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停发或续发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时申请停发养老金(对已经多发的养老金,应通过单位予以追回)。
(二)基本养老金恢复
离退休人员失踪重现、刑满释放或其他原因申请恢复养老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近期三寸免冠照片一张。
3、生存状况证明(或户籍证明)。
4、恢复发放养老金的书面报告。
5、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经认定符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恢复养老金发放并对停放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补发。
第七节 离退休人员账号新增及变更
申办需提供的资料:(申报格式不同)
1、新增退休人员发放信息申报表。(未领养老金,只报不改)
2、已退休人员社会化发放信息变更表。(已领养老金,修改)
3、离退休人员身份证和存折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需A4纸统一复印,并同时报送电子版汇总。
★已退休人员只能办理银行卡(工、建、中、农、邮)
原则上与本单位职工同行
★已退休人员卡号变更,将导致应发基本养老金滞后2~3个月才会由省社会保障局补发到位,要清楚并解释。
第八节 离退休人员(新增)补资与退费
申办需提供的资料:
1、新批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结算单》原件
2、显示新批退休人员领取首月基本养老金时间和数额的银行卡明细单
3、《退休人员补资申请表》和《退休人员个人多缴费退还申请表》
4、核准后数额,补发养老金拨付单位,由单位发给个人。个人多缴退费在次月征集计划个人缴费中抵扣,由单位退给个人。
第九节 离退休人员取暖费
每人480元/年---每年11月(60元),12月、次年1月、2月(120元),3月(60元)
★个人工资收入申报与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时间:每年4月
缴费年度:每年7月----次年6月,7月使用新基数
个人工资收入申报:
格式,月平均工资,整数,重名重姓,转换格式
★印制邮寄×××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时间:每年9月(文件展示)
基本养老保险省直参保单位职工死亡待遇结算政策
在职(因病非因工死亡结算)
1.丧葬补助费:3个月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
2.抚恤金:按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4个月的,以实际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退休(因病非因工死亡结算)
1.丧葬补助费:3个月上年度省直统筹单位月人均基本养老金
2.一次性抚恤金:20个月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
退休(因工死亡结算)
1.丧葬补助费:4个月参保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抚恤金:20个月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
离休(因病非因工死亡结算)
1.丧葬补助费:3个月上年度省直统筹单位月人均基本养老金
2.一次性抚恤金:40个月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涉及文件:1.豫人社养老〔2013〕44号
2.豫老〔20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