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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异地安置人员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18  编辑:  点击:[]

院属各单位:

为规范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异地安置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平煤集团公司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转诊转院:参保人员因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明确诊断或确诊后因医疗条件所限,确需转其它医疗机构诊治的,可转到集团公司外的上级医院。充分考虑职工意愿,不得强行指定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住院后应及时向学院医保科告之相关信息,以备联系检查。转诊转院分为市内转院和市外转院。

(一)市内转院

1、市内同级非定点医院原则上不办理转院手续。参保人员在集团内定点医疗机构间住院,不需办理转院手续,各定点医院按“双向转诊”原则执行;住院期间需转上级医院检查的,要写明转诊理由,经学院医保科批准。

2、参保人员因急诊或抢救就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待病情缓解后需继续治疗的,三日内必须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否则医疗保险统筹金不予支付。

3、市内转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市内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由医保科负责持《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出院证明信、急诊证明、住院病历(或医嘱单)复印件、费用清单、住院发票等,报集团公司审核报销。

(二)市外转院

1、市外转诊转院原则是:转上不转下、先省内后省外、应按省级国家级医院逐级转诊顺序,就诊医疗机构必须是转诊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不得中途结算。

2、市外转院的条件。参保人员因患疾病,在集团公司定点医院治疗无效时,经过总医院专家会诊难以确诊的疑难疾病或已明确诊断,因当地医疗条件限制不能进行诊治的。

3、市外转院程序。

(1)符合市外转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先由集团公司总医院经治或门诊医师提出转诊理由,并填写《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签字,由总医院医保办审批,学院医保科同意并盖章。

(2 )医保科依照转诊转院审批表,报集团公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外诊治。

(3)外转病人因紧急情况无法办理手续,可先转诊转院。但在三日内必须补办有关手续。

(4)市外转诊应按省级、国家级(北京等)医院逐级转诊。

4、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因急病在外地住院,3日内必须通知医保科。医保科的经办人员开具因公出差证明信,并加盖医保科行政公章(证明信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类别、出差地址、事由、时间、病种病情),通过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其医疗费医疗保险统筹金不予支付。

5、参保人员经批准探亲期间因急病在外地住院,必须在3日内通知学院,由学院开具探亲证明信,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通过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办理就医登记手续。探亲证明信须写明探亲人姓名、性别、年龄、类别、探亲时间、探亲地址、病种病情;亲属姓名、性别、单位与探亲者的关系、联系电话(住宅电话、单位电话)。

6、转诊转院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办理续期手续。

7、参保人员在转诊转院治疗期间应执行河南省《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相关政策合理医疗。

8、市外转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1)住院病人出院后,凭《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出院诊断证明、急诊证明、住院病历(或医嘱单)复印件、费用清单、医疗机构统一有效收据等,由学院医保负责按月报集团审核结算。

(2)因公出差和经批准的外出探亲人员除持以上资料外,还应持医保经办机构批准的因公出差或外出探亲就医登记手续。

(3)市外转诊转院期间,在所转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4)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转诊转院或不按经办机构批准的医院就医及自购药品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二、异地安置人员的就医管理异地安置是指集团公司参保单位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有固定地址、居住两年以上)和长期外派机构工作人员。异地安置人员在住院后,应及时向参保单位告知住院相关信息,以备医保机构联系检查。

(一)异地安置人员实行定点就医

1、异地安置人员应填报《异地安置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在当地选定2家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对已开展医疗保险的地区,应选定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报单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登记。

2、异地安置人员患病必须在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二)异地安置人员转诊转院程序

因病确需外转的由所治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签字,医疗机构医保办或医务科批准,方可转院。未办理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1、因病住院或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科负责按月持出院证明信、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转诊转院证明和医疗费有效收据、异地安置人员审核表等报集团公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2、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按集团公司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三、外转住院、因公出差及批准探亲人员等的外转非定点医院医疗费,在统筹金支付比例降低10%。

四、超过规定的报销期限(规定报销期限自然年内)未报销及失效、作废涂改的医疗资料、收据,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人力资源部

2013.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