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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8-12  编辑:郭中杰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职称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和《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22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工作从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岗位履职出发,充分发挥其在师资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推动学校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提升管理服务效率和品质。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在岗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评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服务学校发展导向,突出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根据专业技术岗位性质和职责,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


第二章 评审指标


学校每年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政府国资委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以现有专业技术队伍总体状况和结构为基础,同时考虑学校的专业平台建设及高水平成果等因素,以及未来发展的岗位需求,核定我校当年各等级职称评审指标。评审指标为评审通过人数上限,最终通过人员的数量根据评审结果确定。

学校每年新评的职称指标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报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三章 评审组织


学校组建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安排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研究确定每年的职称评审指标、研究解决职称申报评审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教务处、科研处、学生监察审计处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申报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业绩成果认定、申诉举报受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时,将根据评审需求、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在职称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组成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年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设定25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其中一线专任教师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出席评审会议人数不少于17人。担任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委员,须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

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学校职称评审专家库;根据上级要求,推荐河南省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候选人名单,并报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评委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审计处指定专人从专家库中选定。评委实行定期轮换制,每年评委的更换人数须不低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理工学科组、人文社科组两个评议组,评议组专家一般由5至9人单数组成,设组长1人,负责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的材料审核、综合评议,向评审会汇报。

理工学科目录(34个):数学、物理学、化学、地理学、生物学、统计学、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建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纺织科学与工程、轻工技术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作物学、园艺学、畜牧学、兽医学、林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中医学、药学、中药学、护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

人文社科目录(21个):哲学、经济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就业指导、教育学、心理学、体育学、     中国语言文学、历史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工商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公共管理、艺术学、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美术学、设计学。

第十二条学校组建职称推荐小组,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相关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工作人员共7-11人组成。职称推荐小组负责受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审核申报人的申报资格,综合评议申报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表现、育人水平、业务能力以及社会贡献,向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推荐结果。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的职称评审问题

(一)到国内外全脱产学习、连续病休或待岗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人员,若符合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应待其回到本岗位半年后,方可申请参加职称评审。

)学校派驻孔子学院的中方教师及援藏、援疆年以上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单独划拨评审指标。援藏、援疆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受援地职称评聘条件的,可参加当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回校后经考核合格按受援地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予以聘任。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参加职称评审。

1.待岗期间的。

2.正在申请离职者。

3.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

4.受党纪、政务、政纪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影响期)内的;接受组织调查,或在立案调查期间者。

5.在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职称申报时在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等方面被举报, 没有明确结论的。

6.上级文件规定不能参加职称评审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的,每有1次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的,每有1次延迟3年申报。

2.在履职方面存在其他问题,经学校认定为管理或教学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关规定或处理决定书延迟申报。

3.受党纪、政务处分的,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关规定或处理决定书延迟申报。

4.职称申报材料(各种表格、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 论著等)出现不实、弄虚作假或违反政策规定的,立即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延迟1-3年申报。

5.延迟申报起算年限为:出现延迟申报情况时,任职年限尚未达到基本年限要求的,从其任职年限满基本年限的当年起算;任职年限已达到基本年限的,从出现延迟申报情况的当年起算。

6.凡延迟申报者,不得破格申报职称。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相结合的推荐和评审工作规则执行,坚持方案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信息发布

学校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结合学校实际,通过学校办公系统和人力资源部主页发布职称申报通知。

(二)个人申报

1.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填写《评审简表》,按学科归属选择拟申报职称系列(或类别),准确填写各项申报信息,提交能够反映其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表现、教书育人成果、科研业绩成果等方面的相关支撑材料。

2.申报人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职称申报材料(各种表格信息、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真实、准确。若出现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业绩材料、其它证明材料造假和论文论著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师德失范行为及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评审已通过的,撤销其职称资格;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二级单位初审

1.组织申报人员进行任期述职,审核申报人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学术道德、教书育人等基本情况,并出具审核意见。

2.核实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在确保申报材料规范、齐全的前提下,将申报材料在本单位集中展示或公示3个工作日。

(四)职能部门审核

1.科研处负责申报人的论文著作、科研项目、科研获奖等科研业绩成果的核实与级别认定,以及申报人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等情况的复核。

2.教务处负责申报人的教学工作量、授课门数、课堂教学效果、教学成果、教改项目、教师专业比赛、指导学生技能竞赛等教学业绩成果的核实与级别认定,及省级“双师型”教师资格的核实。

3.学生负责申报人辅导员经历的核实,以及申报辅导员职称人员的业绩成果的核实与级别认定。

4.人力资源部负责年度考核结果、支教、援藏、援疆、专业实践、访学进修、继续教育等情况的核实,以及申报人思想政治、师德师风等情况的复核。

(五)职称推荐小组推荐

1.组织召开专家闭门会议,审核申报资格,综合评议申报人的学术水平、业绩贡献等,提出推荐意见,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推荐并分级别排序。

2.职称推荐小组综合审核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核意见、专家会议或学术委员会会议评议意见,确定推荐人选,并分专业分级别择优排序。思想政治表现不良、履职不力者,不得推荐上报。

3.初评推荐、排序结果及个人申报材料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开展示;公示无异议后,职称推荐小组将相关公示材料和推荐人选信息统一汇总报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做好会议记录、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等推荐过程资料的归档工作。

(六)论文鉴定

1.申报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人员,按要求提交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鉴定论文,申报教授须提交2篇论文,申报副教授须提交1篇论文,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机选择3-5名同行专家进行论文鉴定。鉴定结果分为“达到”“未达到”两个等级,每篇论文须有两名同行专家鉴定,并在《论文鉴定表》中填写鉴定意见。鉴定结果作为学科评议组评议的重要依据。

(七)下达推荐指标

1.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根据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结合各专业现有的职称结构及当年达到申报条件的人员数量等情况,研究确定下达给学科评议组的推荐指标。

2.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按当年全校教师推荐比例单独下达辅导员、思政课教师职称评审推荐指标;其它专业技术职称系列的推荐指标由学校统筹考虑、单独下达。

(八)学科评议组评议

1.学科评议组评议会实行封闭管理,专家名单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布。评议会现场,非学科评议组成员不得参加。

2.实到会议的评审专家人数须达到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其评议结果方为有效。

3.学科评议组对照职称申报条件,按照下达的评审指标,参照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评审建议,结合论文鉴定结果,对申报人的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学术水平、实际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

4.学科评议组负责对通过职称推荐小组初评的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进行讲课答辩,每场讲课答辩会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讲课内容根据参评教师所教专业主干课程随机抽取,讲课内容要较为集中,一般为某一个知识点或一节课内容的某一方面,应包括新课导入、讲授新课、课程小结等教学环节。

评议专家根据申报人员的工作经历、研究方向和业绩材料,每人命题5道,答辩人一次性随机抽取3道进行答辩,评议专家对答辩人的仪态、语言表达能力、答辩情况等进行现场评议,确定答辩结果等次。答辩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答辩工作结束后,评议组组长负责填写《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答辩评议情况表》。

5.学科评议组采取现场实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推荐人选,并根据投票结果和申报人的教学科研能力水平对确定的推荐人按级别进行排序。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得委托其他成员投票或会后补充投票。

6.学科评议组确定的推荐人选在人力资源部主页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学科评议组在每位推荐人选的《职称评审表》内签署学科评议组推荐意见,经组长签名确认后,按推荐顺序将申报人材料报送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做好评议会会议记录、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表等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

(九)评审委员会评审

1.评审会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布。评审会现场,非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

2.出席评审会的专家人数须达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3.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原则和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听取理工科组和人文社科组评议情况汇报,根据确定的职称评审指标,结合学科评议组推荐建议,对申报人进行评审。

4.评审委员会评审采取现场实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投票或会后补充投票。

5.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人力资源部主页公示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在每位申报人《职称评审表》内签署评审委员会意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名确认。

6.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做好职称评审材料的归档工作,档案材料至少留存10年。相关档案材料须由相关人员签字留痕,确保申报评审过程的可追溯性。

(十)评审结果公布

申报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并将结果报送河南省政府国资委、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五条 图书资料、档案、编辑、会计、经济、工程、 卫生等学校没有评审权的其他专业技术系列职称,评审程序依据上级文件规定,视申报当年的实际情况而定。


第五章 评审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评审标准。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标准由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需求,依据且不低于国家和河南省标准制定。

第十七条 学科评议组评议推荐规则

(一)学科评议组确定的推荐人选不得超过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推荐指标。

(二)若申报人中获得学科评议组到会人员2/3以上同意的人数多于推荐指标数,按同意票数从高到低确定推荐人选,直到推荐指标用完为止。若最后一个指标因票数相同无法确定推荐人选,则对票数相同者进行复议和投票,并按同意票数从高到低确定推荐人选。

(三)若申报人中获得学科评议组到会人员2/3以上同意的人数等于或少于推荐指标数,同意票达到到会人员2/3以上的申报人均确定为推荐人选,未使用的推荐指标由学校收回。

第十八条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规则

(一)若获得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人数2/3 以上的申报人多于评审指标数,则按同意票数从高到低确定通过评审人选,指标用完为止。若最后一个指标因票数相同无法确定通过评审人选,则对票数相同者进行复议和投票,并按同意票数从高到低确定通过评审人选。

(二)若获得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人数2/3 以上的申报人等于或少于评审指标数,则所有获得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人数2/3以上的申报人均确定为通过评审人选。未使用指标由学校收回。

第十九条 在机关或教辅部门兼任行政职务的教师须按教学(学科)归属参加所在单位的评审(推荐)。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按工作岗位参加所在单位的评审(推荐)。


第六章 评审纪律


二十 职称申报评审应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注重职业道德,倡导诚实守信,强化程序权限,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职称评审规范有序。

第二十一条职称推荐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工作程序办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甚至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由学校给予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职称评审人员及评审现场服务人员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遵循回避制度,主动申请回避。对隐瞒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人员,一经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十三 评议或评审专家在工作前应签署《专家承诺书》,承诺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若出现违反保密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假公济私、打击报复申报人、因失职渎职致使职称评审工作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学校将禁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职称推荐与评审工作中的纪律监督,接受职称申报、评议、推荐、评审环节中的投诉举报,人力资源部、科研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处理。在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对评审结果异议者可实名提供相关证据和书面材料,对事实清楚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做出结论,答复申诉人;对于存在争议的,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研究。如当事人涉嫌违纪或违法,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五 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但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二十六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从2023年度开始,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引进的已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专技人员,视情况可参照我校职称评价标准和专技岗位要求聘任,也可要求其重新参加学校评审或同级转评。

二十八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通过职称评审,自学校下文的次月起可聘用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学校其它文件中涉及职称评审的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本办法未规定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上级如有政策调整,以上级最新政策为准。

三十 本办法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2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