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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科技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10-15  点击:[]

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科技开发

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有关部门: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科技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2013年4月19

 (电子公文)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科技开发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集团的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和新产品研发,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资金,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集团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基层各单位、集团各职能部室、安监局、各直属单位、群团组织、各事业部。

第三条 集团科技开发费由集团技术中心负责统一审核管理。

第二章 科技开发费的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四条 科技开发费的来源包括:

(一)集团每年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提取的费用(不含物流单位和贸易公司);

(二)上级拨入的科技三项费用。

第五条 科技开发费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坚持“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三)坚持拨款与计划管理和项目进度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章 科技开发费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集团科技开发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研发费用使用范围:

1.调研费、评估费、技术咨询费、课题研究与设计费;

2.样机研制与测试费、工业性试验及必要的专项工程补助费;

3、测试仪器、仪表工具、材料购置费;

4.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

6.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费;

7.开发人员各项经费,资料打()印费,论证、验收、鉴定与评审等项费用;

8.科研业务费(仅限研究院承担的项目)。

(二)配套科研费用使用范围:

1.试验设备购置费用;

2.工程材料费用;

3.工程安装调试费;

4.辅助研发人员工资费用。

  (三)科研业务费使用范围及提取:

1.科研业务费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研究院课题组科研项目论证、验收鉴定费、印刷费、学术交流、出版费、技术咨询费、调研费、查新检索费、部分高危试验项目的人保品费及日常科研活动中的燃料动力消耗等项费用。

2.科研业务费提取办法:

科研业务费只对研究院承担的集团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进行提取,由集团技术中心统一审核管理,比例按计划资金的5%8%进行提取。

第四章 科研开发费的提取

第七条 集团分公司每年按标准足额提取科技开发费用后,其中15%上交集团集中管理,用于解决企业安全发展、持续发展、引领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项目攻关费用;科技开发费使用须报集团技术中心审定后,由集团财务部门统一拨付。剩余85%经费经技术中心会同分公司审核后,作为项目配套资金使用。

第八条 子公司每年按标准足额提取科技开发费用后,其中15%由各子公司财务部门集中管理,用于解决企业安全发展、持续发展、引领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项目攻关费用;科技开发费使用须报集团技术中心审定后,由各子公司财务部门拨付。剩余85%经费经技术中心会同各子公司审核后,作为项目配套资金使用。

第九条 集团作为控股方的合资公司,科技开发费每年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足额提取并自提自用,由合资公司财务部门集中管理,用于解决合资公司当年度重大科研项目攻关费用。合资公司签订的科技合同须报集团技术中心审定备案后,科技开发费用方能允许进入成本。

第十条 列入集团当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供科研经费和配套资金,保证集团年度科技计划项目顺利进行。

(一)列入集团科技计划项目的分公司,科研经费由集团出资,分公司提供项目科研配套资金;

(二)列入集团科技计划项目的子公司和合资公司,科研经费由项目子公司、合资公司出资,并提供项目科研配套资金;

(三)列入集团单位自筹科技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筹集资金,据实列支,允许进入当年成本。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四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内容执行的,集团将取消该单位年终科技评先资格,并同比例增加年度利润指标。

第五章 科技开发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 集团科研项目的立项按照《中平能化集团科技工作管理办法》(中平〔2009239号)执行。科技开发费依据已批准的《科技合同》和《科技项目预算表》按进度拨款。

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科技开发费时,项目承担单位需报送阶段研究报告和《经费完成情况月报表》(一式两份)或发票,同时,承担单位负责人在《经费完成情况月报表》或发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集团技术中心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拨付。

向项目协作单位拨付科技开发费时,除遵照以上流程外,还须出具与协作单位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双方负责人均需在《经费完成情况月报表》或发票上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需要出具发票的项目,票据须符合税务部门规定,并按规定办理签字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或未审批票据,不能作为拨款凭证。

第十四条 集团技术中心根据当月各单位报送的《经费完成情况月报表》和发票进行汇总并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拨付明细表》,经集团技术中心审核后,按以下程序进行科技开发费拨付:

(一)集团各分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集团财务资产部审批后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或协作单位。

(二)集团各子公司、合资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子公司、合资公司财务部门审批后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或协作单位。

第十五条  科研业务费据实发生,年度决算结余资金上交集团及相应财务部门。

第十六条 上级下达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国家、省、市拨付的科技三项经费下达后,由集团技术中心统一管理并办理转接与拨付手续。企业自筹部分由集团集中筹集或由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解决,保障资金落实到位。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其总经费一次审定、分年度下达。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台帐。项目完成后要对科技开发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保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审计验收,确保科技开发费在使用上合理、透明、公开。

第十七条 集团年度科技计划资金决算,按集团有关财务决算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为确保科技项目顺利进行,各单位必须足额提取科技开发费,并专款专用。财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科技开发费中符合研发支出加计抵扣部分,由集团相关部门按《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科〔2009101号)的规定做好加计抵扣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  本办法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执行,集团已印发的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十一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综合办  2013422印发

  校对人:席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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